注册号:337698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07号 - 申请人:湖北卡游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769897号“斗棋红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507号

       

      申请人:湖北卡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益(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69897号“斗棋红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73524号“斗棋红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纳税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视频游戏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斗棋红中”组成,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