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165768号“FAB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32号
申请人:重庆嘉能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5768号“FAB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6601号“F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面租赁合同、网页截图、品牌LOGO设计服务合同、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ABB”与引证商标“FAB”仅一个字母的差别,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业务;移动电话通讯;电子邮件;电信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