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4417973号“SOKA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18号
申请人:贺雪珍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4417973号“SOK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9937号商标被我局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其予以无效宣告,后经一、二审诉讼程序,法院维持了我局裁定,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281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之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