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236784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01号 -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367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901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6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申请商标的使用提高了其知名度和辨识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2595号“鸭题库 YATIK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设计、外观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66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58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证明;申请人品牌知名度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其他使用证据。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址声明。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该商标已为无效状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名义相同,两商标的注册地址均包含于申请人出具的实际经营地址声明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应同为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出租;动物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