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99771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13号 - 申请人:BBY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997712号“BEST BU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13号

       

      申请人:BBY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7712号“BEST BU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37684号“7 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设计风格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3909917号“BEST BU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类似案件裁定;在先案例判决;百思买简介;相关杂志报道;关于申请商标的网络搜索结果;申请人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第3909917号“BEST BU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可知,申请人的“BEST BUY及图”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且该商标在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BEST BUY及图”商标文字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基本相同,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信技术咨询”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BUY”,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信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