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54116号“CREATED BY 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29号
申请人:梅利莎道格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4116号“CREATED BY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556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马媛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