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132793号“爵味 JUE 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34号
申请人:永康市巧乐滋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智弘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132793号“爵味 JUE 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067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异议结果后再审理本案。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爵味”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引证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属于恶意抢注行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缓裁请求等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起异议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目前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电炊具、电暖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引证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