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012588号“民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527号
申请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2588号“民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6154号“和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荣誉、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商品为硫酸铜、苯衍生物;除杀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和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民和”与引证商标“和民”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隐花植物制剂、农业用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