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680189号“哈尼之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50号
申请人:杭州琴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80189号“哈尼之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字面含义为心爱的女生所驾驶的车辆的总称,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普通印刷字体的纯中文商标,其中“哈尼”是我国少数民族“哈尼族”的简称,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所赋予申请商标的含义并不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