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30740号“黔華庄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44号
申请人:威宁县中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330740号“黔華庄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091394号“华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黔華”与引证商标“华黔”文字组成只存在繁体与简体的区别,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