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425322号“半仙草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42号
申请人:杭州汇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5322号“半仙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956021号“半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中文字“半仙”是对从事星相、占卜、巫医等迷信职业者的旧称。若申请人将该文字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