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927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26号 - 申请人: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927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26号

       

      申请人: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275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766281号“洛水源山泉水及图”商标、第15632387号图形商标、第10667449号“申竹地产SHEN ZHU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区分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