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9275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24号
申请人:石嘴山市尉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275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46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颜色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宣传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