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636838号“惠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23号
申请人:吴就生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36838号“惠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240183号“惠女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营业执照、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