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666911号“冻菜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526号
申请人:南靖海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6911号“冻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商标展现的是“将纯绿色的、自然的冻结在那一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冻菜园”为中文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有新鲜、绿色无公害的特点,从而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