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NEY冰雪奇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153327号“DISNEY冰雪奇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653号

       

      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3327号“DISNEY冰雪奇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跨国娱乐行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1649号“冰雪奇缘”商标、第14351851号“冰雪奇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知名度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绘画用纸;纸桌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复写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