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8264号“TWII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9044号重审第0000000758号
申请人:GRANDVISION GROUP HOLDING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4904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38264号“TWII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34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572902号“TWINS”商标、第3480562号“TWINS”商标、第5196432号“TW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鉴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