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88518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91号 - 申请人: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885182号“青春实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91号

       

      申请人: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85182号“青春实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5655号“志 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实木”使用在碗柜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