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9362071号“pt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62号

       

      申请人:彼特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62071号“p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7763号“YZ PT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截然不同的商业领域。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不会引起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简介、宣传手册、员工手册、参加论坛会议的相关宣传、报道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上,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ptc”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tc”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