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控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619824号“珠海金控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17号

       

      申请人: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横琴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19824号“珠海金控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65528号“金控贷”商标、第15678392号“金控网贷”商标、第15679211号“金控小贷”商标、第20059713号“金控钱包”商标、第23025904号图形商标、第579701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固定的对应关系,形成了区别并强于其原文字字面含义的第二含义,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政府机关批准成立复函、申请人发展大事记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珠海”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有别于“珠海”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