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2117487号“小串 XIAOCH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88号
申请人:小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17487号“小串 XIAOC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83644号“炸巷门 小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91980号“小串 桥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10381号“欧普到家 灯e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628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小串”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小串”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