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85065号“Westing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81号
申请人:西屋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5065号“Westing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70066号“Westing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准予其注册,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Westinghouse”与引证商标“Westinghouse”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车胎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