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屋Westing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82748号“西屋Westing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75号

       

      申请人:西屋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2748号“西屋Westing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78067号“西屋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4773号“西屋电气XIWU ELECTRI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14161号“西屋制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准备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信息、有关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事宜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西屋”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标识“西屋”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共存于运载工具用测速仪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