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韩高丽参JINGHANGAOLI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333018号“京韩高丽参JINGHANGAOLISHEN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46号

       

      申请人:余长浪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3018号“京韩高丽参JINGHANGAOLIS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2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高丽参”属于暗示性词汇,消费者基于一般的认知能力和认知习惯,不会将商标与商品的特定相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所有人的证件号码及地址经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证件号码及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京韩高丽参 JINGHANGAOLISHEN”中“高丽参”为人参品种之一,有多种滋补效能,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参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