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03804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85号 - 申请人:胡晓运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038045号“R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685号

       

      申请人:胡晓运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8045号“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369号“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6058号“日出东方太阳雨 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1855号“雨 EASTY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G877051号“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61341号“三雨 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00396号“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404152号“Rain 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889615号“RAI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询,引证商标七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AIN”翻译成中文为“雨”,与引证商标一“雨”、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雨”、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雨”、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AIN”、引证商标六“雨”、引证商标八“RAINY”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暖器装置、浴室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