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03422号“中嘉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12号
申请人:苏州中嘉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3422号“中嘉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1611号“Shuiboer水波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89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0738号“众和 ZHONG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