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03008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09号 - 申请人:杭州会买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62030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09号

       

      申请人:杭州会买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30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59903号“呼易来 HUYU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在注册阶段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5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94845号“鴻運當頭 HONGYUNDANG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29301号“简致美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09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45572号“徽创装饰 HUI CHUANG ZHUANG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19982号“黄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