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MYG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945197号“MY MYG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58号

       

      申请人:云南茂源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5197号“MY MY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及可可辨别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7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170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587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且实际使用的场所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资料、销售合同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视觉效果较为突出的“MY”(可译为“我的”)与引证商标一“我的”含义基本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MY”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英文“MYGS”与引证商标二“MYCS”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饲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谷(谷类)、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