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 U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197463H2号“MAN UT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82号

       

      申请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97463H2号“MAN U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6993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另外,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6003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将对其采取行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UTD”,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动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