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友 MAGIC FRIEND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10145470号“魔友 MAGIC FRIEND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8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兰兰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魔友塑胶玩具厂
      
      申请人因第10145470号“魔友 MAGIC FRIE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289号决定,于2019年3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查询各渠道均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交换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以核实其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复印件形式):1、产品认证试验报告;2、委托加工单;3、产品及实物照片。
      我局将前述调取到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该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汕头市澄海区莲下神洲塑料工艺制品厂于2011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月7日在第28类玩具、棋、玩具车、陀螺(玩具)、魔术器械等商品上取得注册,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1月6日。2012年11月2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汕头市澄海区魔友塑胶玩具厂,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玩具、棋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投入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2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相关委托加工单已实际履行。证据3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照片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