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997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62号 - 申请人: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3997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62号

       

      申请人: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99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7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207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48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48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包装图片、产品照片、合同、发票、财务报表、宣传册、产品销售信息、照片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指代事物相同,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