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膜结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21004号“非凡膜结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70号

       

      申请人:深圳市非凡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1004号“非凡膜结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6754号商标、第15975099号商标、第22348666号商标、第23255318号商标、第25739635号商标、第28323323号商标、第34999921号商标、第137207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等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中文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六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