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129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87号 - 申请人:柴田工业株式会社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29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87号 - 申请人:柴田工业株式会社
时间:2020-09-0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29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87号
申请人:柴田工业株式会社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2020年03月05日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2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0967号商标、第5050593号商标、第7076967号商标、第5050961号商标、第5050959号商标、第7079048号商标、第7139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类、第9类、第12类、第19类、第20类、第25类商品上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保护。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图形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
在第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色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染色剂等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 “染色剂;石棉颜料;皮革染色剂;金属用保护制剂;动物打印记用墨;制革用墨;木材染色剂”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信号灯塔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发光信号灯塔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用织物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非金属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油彩等商品上、第9类发光信号灯塔商品上、第12类、第19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染色剂;石棉颜料;皮革染色剂;金属用保护制剂;动物打印记用墨;制革用墨;木材染色剂”商品、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靴”商品、第20类、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李娇娜
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