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7720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94号 - 申请人:河南省大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772022号“元宝贝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94号

       

      申请人:河南省大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2022号“元宝贝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554号“元宝 GOLD INGO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71057号“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显著识别中文“元宝”,整体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咨询、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院、按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美容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