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938006号“中路检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498号
申请人: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8006号“中路检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4671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4260337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21787934号商标(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正在协商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组织机构图、申请人官网及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共存协议;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