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342053号“红丝路菌香辣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867号
申请人:陕西家家家养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2053号“红丝路菌香辣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的扩大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在先商标注册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域名证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红丝路菌香辣子”用在指定使用的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食用菌、辣椒有关,进而对商品的原料、成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