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9545号“雙獅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71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良友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45号“雙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817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81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请指定上商品上进行实际有效的使用,请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确认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管理和处分。申请人通过简单查询即可查到复审商标在先有进行大量使用的情况下,却仍然恶意撤销复审商标,其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撤销决定书;
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3、所获荣誉及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4、关于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实施方案的请示及批复;
5、关于复审商标在平台挂钩合同;
6、复审商标使用许可意向书;
7、复审商标在2017-2018年部分办公会议议案及品牌出租的议案;
8、[2018]4号关于复审商标授权许可议价谈判小组会议纪要;
9、申请人申请的部分商标信息情况。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实,其中多数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局阶段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持续、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广州市刀剪厂提出注册申请,于1951年10月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菜刀(内,外销)商品上。于2014年1月27日经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4月25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菜刀(内,外销)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所获荣誉可知,复审商标在“一般用刀”商品上曾被多次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亦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在广东省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证书号为:2013Y10172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显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月认定被申请人使用在“一般用刀”商品上的“雙獅及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依法予以管理与保护,有效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该管理与保护期间含有本案指定三年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他相关证据可以佐证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菜刀(内,外销)”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