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3683号“三一”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1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志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信仁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343683号“三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60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15年09月06日至2018年09月05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查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旗下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三一工学院)的核心商标,从事大学教育,必会涉及书籍出版,而录像带制作、数字成像服务作为教育的手段之一也运用到教学活动中。被申请人依托三一众创空间,开设收费图书馆,位于三一魔豆仓众创空间,运营者属于被申请人子公司。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影印件):
      1、“是什么颜值逆天的众创空间让总理都为之称赞”报道。
      2、三一魔豆仓创新中心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
      3、被申请人的百科介绍。
      4、三一工学院的百科介绍及官网。
      5、商标许可合同。
      6、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民政厅学校成立批复文件。
      7、三一工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学生学费缴费记录、学生上课、升旗仪式、参加培训、比赛等活动照片。
      8、2018年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撤三程序中的证据一并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或未体现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三一控股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三一控股有限公司变更名义为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04年1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9月06日至2018年09月0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无关。证据3、4、6仅为对其及三一工学院的介绍、三一工学院成立的相关文件,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证据5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包含复审商标等多枚商标许可给包括三一工学院等主体进行使用,使用期限包含指定期间。证据7为自制证据,其中的三一工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升旗仪式上学生校服显示商标为“SANY及图”商标,其余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显示为三一工学院收取学费的事实,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8仅两张发票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内容为广告代理服务、广告费,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无关,亦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