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才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9432130号“乐才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0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乐发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名:米缇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奋斗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32130号“乐才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36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5年08月10日至2018年08月09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并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影印件):
      1、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天眼查信息。
      2、乐才网百度检索页、广州人才网网页。
      3、乐才网服务合同。
      4、乐发发•广州人才网广告彩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申请人已变更名称为米缇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但未对本案复审商标所有人进行名义变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8月10日至2018年08月0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为其名称变更资料,与复审商标无关。证据2未能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未提供相对应的发票等票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4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