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2811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88号
申请人:中山市家无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1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1976号“诗曼时尚 SMANLAM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9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13811号“诗曼 SMANLAM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062986号“摩灯堡LIGHT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