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7451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72号 - 申请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07451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772号

       

      申请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45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并非为业内通用或常见的图形,且申请商标包含了“SAMSNITE”知名品牌标识,因此,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三维标志系“旅行箱”商品,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使用的形状,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虽然三维标志中含有“SAMSNITE”字样,但其并非作为三维标志的申请商标起显著识别作用的元素,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在“旅行箱”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备了区分该商品通用三维标志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