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13711号“一品程派
口口YIPINCHENG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87号
申请人:河北程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3711号“一品程派 口口YIPINCHE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49791号“YI口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32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16817号“一品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79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9800号“口口KO-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29068号“口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48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6423号“口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经查,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八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之中文“一品程派”与引证商标三“一品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糕点、饼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糕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