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4527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86号 - 申请人:领先趋势(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452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86号

       

      申请人:领先趋势(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5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95652号“DO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66875号“DO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66872号“DO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食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