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850991号“李粒粒LILI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917号
申请人:霍尔果斯爆炸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皓知识产权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0991号“李粒粒LILI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83967号“LiLiLi及图”商标、第18933702号“LiLiJi及图”商标、第7188808号“lilimi”商标、第30162685A号“lilali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认读英文部分“LILILI”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LiLiLi”在字母组合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