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6547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84号 - 申请人:唐永娇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9654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84号

       

      申请人:唐永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5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10071号“YBI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00722号“佰益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