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51065号“永锭YONGD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78号
申请人:福州永锭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1065号“永锭YONG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09062号“永定YONG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75767号“索沃耐特 SOWER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08272号“绿鼎LU 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53546号“YONG AN 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中文“永锭”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永定”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读音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纪念标牌、青铜制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金属纪念标牌、青铜制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纪念标牌、青铜制艺术品、普通金属塑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