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31535号“全城便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74号
申请人:湖南时鲜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1535号“全城便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7506号“全城网 TENCIT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7543号“全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93289号“全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86083号“全城 儿童摄影美学馆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379011号“68全城SIX EIGHT WHOLE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50150号“全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四至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全城网”及引证商标三“全城堂”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