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908002号“K11DOLL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26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002号“K11DOL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消费者不会将其识别为美国货币单位“DOLLAR”,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11DOLLAR”中“DOLLAR”是美国货币单位和货币名称,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