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029391号“GM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72号
申请人:广明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9391号“G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2463号“果梦源 GUOMENGYUANSHIPIN G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60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7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嘉卉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