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1979599号“PETDOG派多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524号
申请人:北京派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9599号“PETDOG派多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172965号“PET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670107号“宠物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86652号“马葳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20873号“纳柯拉NCAR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59864号“HOME STE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891126号“马崴克MAVRICF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202432号“PETBAI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05日